免费注册 - 会员登录 - 医药通服务 - 旧版企业商城 - 繁体中文唐汉网首页
产品展示 | 求购信息 | 供应信息 | 招商信息 | 代理信息 | 合作信息 | 转让信息 | 展会信息
新颁法规|药业动态|药材行情|市场分析|药品物流|国际嘹望|医院药店|电子商务|
新闻搜索
关键字:
推荐图片
药监局:药品包装无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 
热点文章
·2008国际投融资项目洽谈 
·07-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图文]德国注射“水泥”治 
·[推荐]医药原料药市场新动 
首页 >> 商业资讯 >> 新颁法规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药监局:药品包装无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禁售
订阅社区杂志
(时间:2008-4-9 10:26:40)
    2008年4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和兴奋剂专项治理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谈到“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时,颜江瑛说,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措施,在去年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建立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网络,逐步实施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
 
    根据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类、分批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国家局制定公布《入网药品目录》,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列入《入网药品目录》,并统一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药品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在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监管码。
 
    2008年首批《入网药品目录》品种为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即2008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将目录中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纳入实时监控,这些重点药品在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监管码。这就是药品的电子标签,也是药品的身份证。
 
    对于列入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求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赋码入网,上述重点药品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于我们 | 合作代理 | 客服中心 | 友情连接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唐汉中医药网-企业商城 http://www.8610tcm.cn
服务热线:0533-6096977 传真: 0533-7536909
E-Mail: 8610tcm@gmail.com
Copyright©2006 - 2007, changehope.All Rights Reserved.